驗資 侵權責任的基礎是當事人有侵權行為。而在驗資關系中,驗資人對委托人的合同債權人沒有直接的侵權行為,驗資人即使有虛假驗資的行為,也只是針對其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驗資關系而發(fā)生的;與第三人有直接關系的不是驗資人,而是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合同關系的委托人。驗資關系與合同關系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驗資人不可能對第三人構成違約或者是侵權。所以,認定驗資人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驗資人應對第三人負侵權責任,是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的。 侵權賠償責任是責任,責任主體無追償權。侵權賠償責任是當事人基于其過錯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人有侵權行為,就應對被侵害方承擔侵權責任,當幾方有共同的侵權行為時,幾方依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賠償責任是一種責任,責任人是責任的終承擔者,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后,不可以將該責任轉嫁,也不能夠向其他人追償。如果認定驗資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即是認定此責任為一種責任,驗資人承擔相應責任后,不能夠將該責任轉嫁給他人,也不得向其他人追償。此種認定,是不利于驗資人的,是損害了驗資人對委托人的追償權利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法律的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