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訂財產租賃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是指一方將財產交給他方使用,他方給付租金并在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的協(xié)議。財產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
一、財產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合同編號;
(3)簽訂地點;
(4)簽訂時間;
(5)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
(6)租賃期限;
(7)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8)押金或其他擔保;
(9)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yǎng);
(10)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其他約定事項;
(14)續(xù)租請求提出的期限;
(15)合同正、副本份數及備案;
(16)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二、《經濟合同法》關于簽訂與履行財產祖賃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財產租賃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間財產維修保養(yǎng)的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2)出租方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財產交給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xù)有效。
(3)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賃物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4)租金的標準,國家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簽訂;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議定。
三、《經濟合同法》有關違反財產租賃合同的承租方的責任的規(guī)定
(1)由于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yǎng)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擅自拆改房屋、設備、機具等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4)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四、《經濟合同法》有關違反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方的責任的規(guī)定
(1)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提供出租財產,應償付違約金。
(2)未按合同規(guī)定質量提供出租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guī)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出租船舶、車輛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當或服務人員的過錯,造成祖賃逾期,按合同或有關規(guī)定償付承祖方違約金。
五、簽訂財產租賃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在簽訂合同前,對租賃財產的性能、用途及是否是國家禁止租用品等,要有清楚的了解。如果租賃禁用品,不僅簽訂的合同違法,而且也會給承租方造成損失。如機械設備在以下情況下就不能出租:凡沒有國家許可證的設備,不得出租;凡國家或有關單位規(guī)定的淘汰設備,不得出租;專用設備無操作人員的,不得出租。
(2)承擔人在簽約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租賃物的歸屬。如果出租方對出祖財產沒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則不能與之簽訂合同,否則合同無效,如果出租人對祖賃物已設定了其他物權,比如抵押權等,則承租方一定要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