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作企業(yè)的項目建議收,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yè)協議、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yè)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6.審查批準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項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項、第3項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批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guī)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