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fā)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四、付款日多樣化。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