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on驗廠/雅芳驗廠審核防雷減災管理程序三章防雷工程---操作性
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十二條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并實行分級管理。甲級資質由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
十三條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具體辦法由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十四條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
十五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證明;不合格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十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監(jiān)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十七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jù)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書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八條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