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及時審核,從登記收圖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應當在10日之內,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應當在20日之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可以延長至30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即為同意。
對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中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申請復驗。?
驗收或復驗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填寫驗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員,與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資格的企業(yè)簽訂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修保養(yǎng)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圍均勻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側;建筑消防撲救面一側的室外消火栓數(shù)量不宜少于2個。
消防改造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應在出入口附近設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離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與近一排汽車的距離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庫不宜小于15m。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和液化烴罐罐區(qū)等構筑物的室外消火栓,應設在防火堤或防護墻外,數(shù)量應根據(jù)每個罐的設計流量經(jīng)計算確定,但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shù)量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