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
2授權委托書(圖審)
3法人身份證及聯系電話
4受托人身份證及聯系電話
5原大樓消防竣工驗收意見
6設計合同
7租賃合同
8設計技術復核表
9原建筑竣工平面圖
10原建筑竣工噴淋圖
11原建筑竣工報警圖
12原建筑竣工消火栓
13原建筑竣工暖通圖
14原建筑竣工屋頂風機圖
15投資總金額數據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 的規(guī)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5.1條的規(guī)定。 注: 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guī)范第5.2.2 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 的規(guī)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guī)范第3.3.5 條規(guī)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guī)范第6.5.3 條的規(guī)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 發(fā)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 的規(guī)定。
消防設計專篇及消防設計變更技術聯系單(內容應含蓋所有施工圖變更的聯系單及消防部門的批復內容,非消防審核申報時的自審專篇,應為竣工驗收時的消防設計,以叉字形式包括變更聯系單的日期、內容,由設計院蓋公章)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12.3.2 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長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2 長度不大于3000m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3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12.3.3 機械排煙系統與隧道的通風系統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12.3.4 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2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隧道內的不利火災規(guī)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3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xù)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Pa~50Pa。 12.3.6 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