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使用中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否則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而不以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即商標標識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
有時注冊人為了美觀或其他原因,將商標的文字字體進行細微改變,在實踐中還是允許的。
商標中的圖形也是如此,細微的改動如在注冊商標外加方框、圓形或是某一線條,都是允許的。
但如果文字或圖形改動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觀形象,就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不構(gòu)成商標的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