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很多債務關系當中,之所以債務人欠債不還很多情況下并非是資金不允許,更多的是存在使幸心理,耍賴不還。實際上面對這樣的債務人,需要的是債權人能夠強化自己的內心。而不是抱著乞求的態(tài)度來要求對方償還。
要秉承久債還錢天經地義的理念來追討債務,給自己打下堅強的后盾,而不是隨意被對方的接口所拒絕。討債就像是彈簧,你足夠強硬,對方才能顯出弱勢,反之則時債失敗。了解債務人弱點。
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討債律師說起和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xié)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后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此種約定,實質上是目標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原股東或新股東,是一份債務轉讓協(xié)議。債務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故,此種約定在沒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效的。雖然此種約定對外無效,但在新老股東以及目標公司之間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實務中,收購方一般會采取讓老股東或第三人擔保的方式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