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后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此種約定,實質上是目標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原股東或新股東,是一份債務轉讓協議。債務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故,此種約定在沒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效的。雖然此種約定對外無效,但在新老股東以及目標公司之間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實務中,收購方一般會采取讓老股東或第三人擔保的方式進行約束。
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
約定豁免期、豁免額。例如,約定基準日后兩年零六個月內不出現標的在x萬元以下的或有債務,則原股東即可免責。約定豁免額,以體現收購方的收購誠意:約定豁免期兩年,是考慮到訴訟時效,而六個月是體現一個過渡期。
約定承擔或有債務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承擔的或有債務,一般是以原股東各自取得的股權收購款為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