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賣家而言,L/C的好處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付款人,這就是銀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銀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買賣合約,他就可以終止合約而不付運,另外再索賠(如有市場利用損失)。如果符合買賣合約,且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該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后的付運期之前把合約要求數量的某一品種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重要的提單(B/L),即可前往結匯。L/C要求的一般是清潔的B/L,要求B/L的內容和L/C的內容一致。因此,賣家要嚴格按合約準時如數付運貨物,否則拿到與L/C不一致的B/L就無法結匯了。
銀行信用證是銀行(開證行)根據買方(申請人)要求及指示向賣方(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信用證條款單據即期或在一個可確定的將來日期兌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這種承諾是有條件的,要求提交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和單證必須相符。當買賣雙方首次接觸,不了解對方商業(yè)信譽,或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商人做生意,無法承擔發(fā)展中國家的商業(yè)/國家風險時,常在合同中規(guī)定使用信用證付款方式。
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迅速,有利于資金周轉。
即期信用證:即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簽發(fā)即期信用證。另外信用證上規(guī)定免除受益人簽發(fā)匯票權憑貨運單據即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證亦屬于即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付款時間為:銀行收到單據后5個工作日內。
在國際貿易實際運用中,遠期信用證又大體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以開證銀行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一經審單相符承兌遠期匯票之后,即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2)商號承兌信用證。以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開證行收到跟單匯票審單后送請進口商經審單相符予以承兌,承兌后的跟單匯票仍留存于開證行,俟承兌到期日進口商再付款贖單(3)延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在開證條款中規(guī)定“提單日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后若干天付款”,一般不要求受益人 (出口商) 開立匯票,即使提交匯票,開證行也不予承兌,因而不易貼現,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證又稱無承兌信用 證。在當代國際貿易中,還是以使用即期信用證為主,以遠期信用證為輔,我國也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