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是指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yè)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yè)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guī)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于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于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guī)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款規(guī)定提出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申請的理由,列出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