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客戶的開證行資信
信用證的可靠性與客戶的開證行資信直接相關。弱資信的銀行可能無法履行付款責任,甚至可能違約。為了避免這種風險,需注意以下幾點:
注意非銀行金融機構:有些金融機構名字中含有"BANK"字樣,但實際上并不是銀行,需特別注意。
根據(jù)買家資質選擇:根據(jù)買家的資質和開證行的信譽來判斷是否接受信用證付款。
選擇可靠銀行:大額交易建議選擇信用資質高、排名靠前的銀行,如渣打、星展、匯豐等,以保障收款的。
加強制單水平,按照信用證要求制單,出口時,切記保證單證一致。
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銷,信用證是否生效,信用證密押等;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guī)定相一致;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可靠;檢查信用證規(guī)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信用證當事人
1.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該銀行一般是申請人的開戶銀行。
2.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授權使用和執(zhí)行信用證并享受信用證所賦予的權益的人,受益人一般為出口商。
3.信用證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信用證受益人的請求,在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之外對信用證進行保證付款的銀行。
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況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信用證轉讓后,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種轉讓可看成一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