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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國內公司開國際信用證,提供一站式服務

    2025-06-20 10:00:01 513次瀏覽
    價 格:面議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shù)囊蟆?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shù)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受益人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fā)貨并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guī)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zhí)行開證行改單指示并仍在信用證規(guī)定期限交單。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交單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并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不依合同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zhí)行發(fā)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guī)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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