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視居住
監(jiān)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jiān)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jiān)視居?。?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養(yǎng)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jiān)視居住。
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公檢法機關處理: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天。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對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重新進行審理的程序。
刑事訴訟當事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應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一般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處理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