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礎、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fā)問的權利。(3)調(diào)查證據(jù)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diào)取證據(jù)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zhì)。(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jù)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辯護制度萌芽于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當時,在審判活動中,由于實行“彈劾式訴訟”,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權利,法院處理案件時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后來,社會上逐漸出現(xiàn)了一些被稱為“保護人”“雄辯家”“辯護士”之類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他們參加到訴訟中替被告人反駁無根據(jù)的指控,并給被告人提供某些法律上的幫助,從而使法院對被告人的判決趨于合理。《十二銅表法》規(guī)定了法庭上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條文,這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辯護制度的早雛形。它的出現(xiàn),既適應了古羅馬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又反映了平民階層政治斗爭的重要成果,還是奴隸制民主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xiàn)。
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chǎn)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xié)助其進行辯護。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