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yè)務和保證交通運輸?shù)娜藛T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均可構成該罪的主體。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罪名,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該種犯罪,而是相應地構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處罰方面也比該罪要嚴重得多。
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