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聯(lián)合頒發(fā)《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其中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并提供具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2]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會見過程中律師主要做些什么?
1.了解嫌疑人監(jiān)所內(nèi)的起居情況:了解嫌疑人在監(jiān)所內(nèi)的監(jiān)倉情況、飲食情況、作息情況等情況。與嫌疑人會見時先問候其近期生活起居情況而非直接進入“案件正題”,能更好的拉近與嫌疑人的關系,使得嫌疑人對律師產(chǎn)生親近感、信賴感,以至更好的進行案情交流。
2.傳達關切話語:使嫌疑人更容易適應監(jiān)所內(nèi)的生活。
3.幫助初步了解案件事實:讓律師在偵查階段便限度的了解全案事實,為偵查階段的辯護,如申請取保候審或提出不批捕意見提供更豐富的事實素材。
4.了解偵查動向:律師會向嫌疑人了解近期辦案單位的審訊情況,以此推測辦案單位近期的偵查動向,使得即將進行的辯護更有針對性。
5.使嫌疑人獲得法律幫助:給嫌疑人詳細介紹刑事訴訟的整個流程,包括各個階段的時限及我們律師在各個階段為其提供的幫助,讓其對刑事訴訟有一個整體的認識,讓嫌疑人對案件的進程有一個大概的“進度條”概念。
同時,律師還會給嫌疑人仔細分析本案涉及罪名的規(guī)定,及罪名之下的量刑標準,幫助嫌疑人了解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此外,律師還會密切關心嫌疑人在監(jiān)所內(nèi)的情況,如有無受到刑訊逼供、監(jiān)所是否保障嫌疑人的人身,若遇相關情況則會即刻向監(jiān)所、駐監(jiān)所檢察官反映。
6.傾聽嫌疑人交代的其他事務:在會見的結尾,我們往往會詢問嫌疑人是否有其他事務需要交代,這些事務往往會是近視眼鏡的配置和佩戴申請、更換衣物或其他生活用品的顧送、監(jiān)所外債務的償還等等。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后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
我國刑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
對危害國家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nèi),報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有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并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嫌賄賂犯罪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nèi)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jīng)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