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志牌的設置規(guī)則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路口優(yōu)先通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多不應超過兩種標志。
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需要的一個。
機動車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和道口信號燈:
(1)交通標志牌廠家采用懸臂式安裝時,高度5.5m至7m;
(2)采用柱式安裝時,高度不應低于3m;
(3)安裝于立交橋體上時,不得低于橋體凈空;
(4)懸臂長度Z長不應超過Z內側車道中心,Z短不小于Z外側車道中心。
根據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況,道路上必要時應設置人行跨路橋(包括地下人行橫道),柵欄、照明設施、視線誘導標志,緊急聯絡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1.人行跨路橋
2.柵欄
汽車因失誤而駛出路外,以此來保護行人、住宅、構造物等,其次也能誘導司機視線。同時,也用它來阻止行人橫過道路,能使行人和自行車與汽車分開,起保護作用。 防護柵欄有護欄、護索、桁構及管等多種形式,護柵形式的選擇應與環(huán)境協調并考慮其功能,僅為阻止行人的目的、柵欄可選用管、網鎖鏈等形式。
3.照明設施
為了防止夜間行車的交通事故、提高行車的順適性,在必要的道路上應連續(xù)或局部地設置照明設施。照明設備可以減少交通事故,日本統(tǒng)計有夜間照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可減少14%~54%,歐美等國統(tǒng)計可減少30%~40%;照明設備還可提高道路利用率,據美國實測數據,設照明設施后,車速可提高1.1~4.6kg/h;照明設備還可消除行人的不感,保證駕駛員必要的行車視距,消除其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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