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名稱要求公司注冊時間在一年以上。
公司變更名稱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項:
(1)領取核名通知書 網上名稱變更預核準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公章
(2)將材料交給受理窗口 變更申請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托書、產權證明、核名通知書、《股東名錄》、《董事、經理、監(jiān)事成員名錄》、《注冊資金繳付情況表》、股權轉讓協(xié)議
(3)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受理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 授權委托書(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注意事項:變更完公司名稱時,需要在銀行、稅務、社保等部門也進行相應的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也需要進行變更一下。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股東和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權變更需要提供《股權轉讓協(xié)議》。
分立合并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xù)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xié)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決定規(guī)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