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guī)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受益人
是有權按保函的規(guī)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guī)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預付款保函又稱還款擔保,是指向工程業(yè)主(受益人)保證,如申請人未能履約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規(guī)定使用預付款時,則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guī)定金額(或未還部分)的預付款。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不應超過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預付款總額。
稅款保付反擔保函是指對在銀行開戶的加工貿易企業(yè),銀行可為該企業(yè)出具以中國銀行為受益人的反擔保函。加工貿易企業(yè)在開展加工貿易業(yè)務中為免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需委托中國銀行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稅款保付保函。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fā)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fā)展也正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