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獨立于可能作為基礎交易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關于該合同的任何授引,銀行也與該合同完全無關或不受該合同的約束。因此,銀行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任何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提出的因其與開證銀行或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產生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所存在的合同關系;開證銀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合同、形式發(fā)票及類似的文件包含在信用證中作為信用證整體的組成部分。
「單到付款或議付」,即開證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議付行)提示的相符單據后立即付款。而開證申請人也需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因此,從出口商提示到開證行付款,時間只是一個郵寄單據的郵程和開證行審單所需的時間。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則受益人提示單據后,經過付款行審單的時間即可取得信用證款項。
遠期信用證的受益人提示了匯票和單據后,只能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日期獲得付款,在此之前,進口商也無須償付。因此,這實際上是出口商為進口商提供貸款,解決了進口商的資金周轉困難。出口商接受遠期信用證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在獲得付款之前,若開證行破產,出口商就失去了信用證的保障;若由于進口地政局不穩(wěn)、經濟混亂或兩國關系惡化,而使兩國間的支付不可能,即使開證行愿意承擔其信用證下的責任,也可能無法付款。
不同的結算方式我們的出口商領取貨物錢款的方式都不同。要么就不選擇即期信用證這種交易方式,要么就盡量只和老客戶使用即期信用證。這兩種方法都是很好的規(guī)避即期信用證風險的手段,但是后一種方法更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