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 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 事生產活動:
( 1 )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 2)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 3 ) 有健全的質量保證、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 4 ) 經鑒定評審合格。
隱患排查途徑
隱患排查是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根據標準,排查途徑包括使用單位自查、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檢查。
判定方法
標準詳細列出了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條件,涵蓋了未取得許可生產、事故后未檢查、未經監(jiān)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等情形。特別指出,對于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設備,若存在定期檢驗不合格、裝置缺失或失效等問題,均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承壓類附件(閥、爆破片、緊急切斷閥、氣瓶瓶閥等)也納入對應主體設備當中。
起重機械
5.7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7.1 未經監(jiān)督檢驗或首次檢驗。
5.7.2 監(jiān)督檢驗、首次檢驗或定期檢驗(含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5.7.3 急停開關缺失或失效。
5.7.4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墜器、超載檢測裝置缺失。
5.7.5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墜器、超載檢測裝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