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是指由非自然損耗的事故,造成車輛傷損,導致機械性能、經(jīng)濟價值下降的車輛。“事故車”,一般是指存在結(jié)構(gòu)性損傷的車輛。同時,泡水車、火燒車等也都屬于“特殊事故車”這一類。 事故車識別方法有:外觀鑒別、車燈鑒別、查保險、看內(nèi)飾。
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報廢車的蓄電池含有大量的鉛、硫酸等有害物質(zhì)。如果處置不當,鉛會通過雨水沖刷等途徑進入水體,造成水污染。鉛污染的水體不僅對水生生物的生存構(gòu)成威脅,還會通過飲用水和食物鏈進入人體,損害人體神經(jīng)系統(tǒng)、血液系統(tǒng)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汽車的變速器、轉(zhuǎn)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等關(guān)鍵部件也存在類似情況。一些磨損程度較輕的齒輪、軸類零件等,經(jīng)過表面處理、尺寸修復等工藝,可重新投入使用。這些再利用的零部件不僅能降低汽車維修成本,還能減少新零部件生產(chǎn)過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環(huán)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