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01年4月9日頒布,2020年5月20日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lián)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shù)姆罁p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shù)氐膫€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及包裝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