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合并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
(2)容量超過1000m3時,(高層建筑消防水池的總容積超過500m3)時,應分成兩個設置。
(3)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其取水口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
(4)供消防車取水的取水口應保證消防車的吸水高度不超過6m。
(5)供消防車取水的水池,保護半徑不大于150m。
(6)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但缺水地區(qū)或獨立的石油庫區(qū)可延長到96h。
(7)寒冷地區(qū)的消防水池應有防凍設施,在儲罐區(qū)應有保證易燃、可燃液體不能流入消防池的設施。
(8)消防水池的儲備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時,其水池應符合有關要求。
(9)消防水池設計應保證池內水經常流動,以防腐化變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