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中對螺紋鋼尺寸公差的規(guī)定主要如下:
直徑允許偏差:螺紋鋼的公稱直徑范圍為 6-25mm,標準推薦的鋼筋公稱直徑為 6、8、10、12、16、20、25、32、40、50mm。直徑小于等于 12mm 的螺紋鋼,其正偏差不得大于 0.3mm,負偏差不得大于 0.1mm;直徑大于 12mm 的螺紋鋼,其正偏差不得大于 0.5mm,負偏差不得大于 0.3mm。
橫肋規(guī)定:橫肋與鋼筋軸線的夾角 β 不應小于 45 度,當該夾角不大於 70 度時,鋼筋相對兩面上橫肋的方向應相反;橫肋間距 l 不得大于鋼筋公稱直徑的 0.7 倍;橫肋側面與鋼筋表面的夾角 α 不得小于 45 度;鋼筋相對兩面上橫肋末端之間的間隙(包括縱肋寬度)總和不應大于鋼筋公稱周長的 20%;當鋼筋公稱直徑不大于 12mm 時,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 0.055;公稱直徑為 14mm 和 16mm,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 0.060;公稱直徑大于 16mm 時,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 0.065。
長度及允許偏差:鋼筋通常按定尺長度交貨,具體交貨長度應在合同中注明;鋼筋以盤卷交貨時,每盤應是一條鋼筋,允許每批有 5%的盤數(不足兩盤時可有兩盤)由兩條鋼筋組成。其盤重及盤徑由供需雙方協商規(guī)定。鋼筋按定尺交貨時的長度允許偏差不得大于 + 50mm。
彎曲度和端部:直條鋼筋的彎曲度應不影響正常使用,總彎曲度不大于鋼筋總長度的 4%;鋼筋端部應剪切正直,局部變形應不影響使用。
此外,實際重量與理論重量的偏差也有規(guī)定:6-12mm 的螺紋鋼允許下差為 7%,14-20mm 的螺紋鋼允許下差為 5%,22-50mm 的螺紋鋼允許下差為 4%。